
指鹿为马,用来比喻刻意颠倒是非。
该计策是指,把某一确定的法律关系,说成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从而实现规避原法律关系中不利于己的因素。

A公司与相距一千多公里的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A公司出技术方案、参数指标,B公司根据要求制作相关货物,约定的管辖法院,是A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同时也约定以A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技术所生产的产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等等。
后双方因支付货款产生纠纷,B公司要起诉A公司,正常来说,因合同约定了管辖,B公司需要到A公司所在地起诉。
千里迢迢到A公司所在地打官司会花费不少人力物力成本,B公司为了达到在本地诉讼的目的,将原买卖合同关系以技术开发合同关系来起诉,从而实现变更管辖权。
操作如下:
诉讼请求把合同约定的货款分解为货款+技术开发费;
第一,向法院提交了生产过程中注册的十几个外观设计专利,证明存在技术开发行为;
第二,主张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即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产品的条款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应无效,依据是《民法典》第850条和《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第三,既然对货款和技术开发都发生争议,那么就主张管辖法院为B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以错误的假设为前提,不管中间的逻辑推理如何严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错误的。
A公司禁止转让的是使用其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B公司却曲解成禁止转让的是外观设计。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B公司主动申请外观专利,并以此为由曲解成技术合同。
该计策的高明之处在于,是否是技术合同是实体审查事项,而管辖问题是程序审查事项,对于管辖异议,要么是形式审查为限,要么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而要解决本案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单纯的管辖异议是无法解决的。
就管辖问题,对于A公司来说,该计策基本无解。

五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