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刚学写作文的小学生写个800字作文,很多小朋友会各种凑字数。
大家小时候肯定都干过,有说没干过的,那么给你点赞,你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孩子。
回到合同的话题上来,都是成年人了,写个合同就没必要凑字数了吧。
在审核某合同时有这么一条:“购买方若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销售方应为购买方提供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或记账凭证。购买方若丢失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之一的,可用另外一联复印件,无需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
是不是很眼熟?
我们来看税务总局2020年1号公告:

这不就是把公告的内容给写进了合同中吗?
有必要吗,这是多么不信任交易对手?
觉得丢了发票对方肯定不会协助?那问题来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会让对方对你恨得牙根痒痒以至于这种事情都会拒绝?
而且在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公告中,已经实行电子专票了,在2024年的今天,你这合同可没有与时俱进,不专业啊亲,完全应该把丢失电子专票应该如何处理也写进合同中。


其实吐槽的不仅仅是这一条,而是合同中充满着这种条款,各种法律规定、各部门的发文,总结一下或变个说法就罗列在合同中。
我觉得合同应当简洁明了,绝对不是用来“炫技”的,炫耀懂得多知道的多。
合同要约定的是这件事在做的过程中各方应该怎样怎样,是个案个体的详细约定。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内容,完全没有写入合同的必要,你写或是不写,也是要按照规定办事,不能说合同没写就不遵循。
难道还要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502条)
戒备心如此之强,这生意还有做的必要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