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读新公司法第225条“形式减资”(减资补亏):通过减少实收资本冲抵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亏损,不涉及资金流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无需通知债权人。旨在改善财务结构,吸引新投资,帮助企业摆脱亏损困境。附实例说明操作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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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接续案例,分析控股母公司转让股权后,子公司是否继承原母公司行为导致的用工债务。作者认为:形式上不应由更名后的H1公司承担,实质责任在K集团。若让已无关联的H1担责,对新股东不公,且掩盖真正责任人。建议将股权转让视为公司解散与重立。
本文通过案例引出问题:控股母公司退出后,子公司是否继承其行为导致的债务?K集团控制多家子公司,安排张三在K4、K2、K3轮流工作但社保由K1缴纳。后K集团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张三,随即将其持有的K3公司股权转给无关第三方。后续责任归属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