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如何通过债权转让规避仲裁协议。依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满足债权债务转让的大前提下,若受让方明确反对原仲裁条款,可排除仲裁约束,转为诉讼。但《民诉法解释》第33条未提及“反对”,存在争议。提醒: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可防范此操作。
公司研究 - 文章列表(第 3 页,共 12 篇)
本文解读新公司法对老公司的出资调整要求: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期限超过5年的,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剩余期限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本文解读新公司法第225条“形式减资”(减资补亏):通过减少实收资本冲抵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亏损,不涉及资金流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无需通知债权人。旨在改善财务结构,吸引新投资,帮助企业摆脱亏损困境。附实例说明操作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