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四个继承的实例问题:
1、兄妹三人,妹妹嫁到外村20多年,父母年迈,妹妹遂搬回老家照顾父母,两兄弟很少露面。问,若父母过世,遗留在村里的房子由谁来继承?
2、叔叔多年前离婚,唯一一个儿子离婚时跟随前妻去了其他城市。叔叔过世,是住村里的侄女出钱发丧,过后家族长辈召开了家族会议,一致签名出具书面材料,同意叔叔的房子归侄女所有。问,该材料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还需要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吗?
3、大伯的女儿早年离婚带着女孩回娘家生活,因意外去世,家里只有大伯与小外甥一块生活,大伯体弱多病,平时住在旁边的侄子经常来照顾,大伯去世后,侄子办理了后事。问,大伯的房产如何处理?
4、父母年迈,兄弟姐妹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当父母百年之后,财产按照协议处理。问,该协议有法律效力?
继承可谓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非常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古代不仅财产可以继承,身份地位也可以继承,因此在各种古装剧中,除了感情戏,继承导致的戏剧冲突也是吸引观众的一大利器。
神断狄仁杰中穿插过这样的继承纠纷故事。刘太公去世后,女婿霸占了全部家产,导致刘陈氏跟刘月生穷困潦倒,女儿刘月娥有心帮助二娘跟弟弟,对丈夫却也无可奈何,经狄公神断推理,找出了刘太公的遗嘱,最后皆大欢喜。
某“宅斗剧”演绎了大户人家嫡庶三女儿的不同人生轨迹,其中除了对身份地位的追求,也充斥着对财产的纠葛。
我国古代的财产继承,源于宗法制度,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一般只有直系血亲的男性才能继承家族财产,除非这家只有女性,也就是“户绝”,才会享有有限的继承权。
根据婚姻状况,女性可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
在嫡长子继承制下,顺序为嫡长子→嫡孙→嫡子同母弟→庶子→嫡孙同母弟→庶孙,在室女完全被排除了。
户绝的财产,在室女跟归宗女一般享有同等继承权,但也有缩减归宗女继承权的情形。
对于出嫁女则更少了,在上面提到的“宅斗剧”的背景年代,不仅只有三分之一,还要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孝道,还要查明不存在与夫合谋侵夺父家财产的情况,非常的严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妇女地位得到了根本性改变,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但在实践中,仍不乏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女儿出嫁就没有继承权,甚至没有出嫁的,也认为不应当继承财产,并美其名曰“将所有财产留给儿子,这是传统”。
在现代,继承一般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不涉及身份。继承的基础有三个关键点,一是时间,二是范围,三是人员。
第一个关键点——时间,也就是继承的开始,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是一个动词,当被继承人生存的时候,是谈不上继承的,此时一切关于财产的分配、约定,要么是遗嘱,要么是赠与,前者不发生效力,可以随时更改,后者与继承这个行为无关。
第二个关键点——范围,也就是遗产,是指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非个人合法财产不是遗产。如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中归配偶的部分、生前代他人管理的财物等。非法的财产就更不用说了。
遗产是一个阶段性状态,生前没有遗产这种说法,分配后,遗产也就消灭了,这个概念只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到财产被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里。
第三个关键点——人员,哪些人可以参与到遗产分配中来。人员可以指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法定(法定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