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看一份证据目录时,其中有这么一句话,“……证明被告二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粗略扫过去觉得不妥,再细一琢磨,这种描述是有问题的。
这里就顺便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做一个对比。
一、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公司法)
1、先来看一下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描述,民法典在第二章自然人中,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细致的描述,从这个章节的排列也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的个体,它只是某些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另一种称呼,就好像诸葛亮,复姓诸葛,名亮,字孔明,号卧龙。诸葛亮是他,诸葛孔明是他,卧龙先生也是他。
因此,所谓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就是这个自然人的债务,对于自己的债务,就只能说是承担责任,不能说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数个主体,就同一责任进行承担,个体工商户显然就一个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类似。
2、民法典自然人章节的下一章是法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让一个组织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否则,一个人数众多的组织,由谁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呢?这个组织是拟制的人格,就需要有代表来代替它做出意思表示,也就有了法定代表人的说法。
这里插一句,听到不少法定代表人对外自称我是某某企业的法人,这种说法也是有问题的,法人是把不是人的组织拟制出人格,开玩笑的说,宣称自己是法人岂不是说自己不是人?其实对外介绍的时候,直接就说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代即可。
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常见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但里面有个特例,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防止一人股东滥用权利,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把举证责任归给了股东,大大减少了相对方的举证难度。同时,这里出现的就是连带责任,说明是一个主体就另一个主体的的同一责任的承担。
二、承担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民法典、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民法典法人章节的下一章,是非法人组织,这里出现了本文开头说的合伙企业还有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这个词也出现在这两个企业中。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只讨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上文已经解释,多个主体才能连带,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自然人,不能出现连带这个词。合伙企业是符合使用连带这个词的。
三、承担责任与承担无限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是承担责任的一个子集,另一个子集是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承担自己的债务,无需区分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都是要承担到底的。
对于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一人股东,也就相当于债务间接的是自己的,理由同上。这种情况是法人财产制有限责任的特殊情况。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债务是组织产生的,不是自己的,需要明确表明,是对这些债务,投资者或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然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特殊法人的特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的普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