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看法律文书的人都知道,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书,会这样表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加倍具体是几倍呢?
按一般债务利率×2?
如果没有一般债务利率怎么办?
现行司法解释对执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利息的计算是各算个的,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按确定的方法计算即可,没有约定就没有。
加倍利息不管有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都按固定利率计算,即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相当于年利率6.38%,相对当前的LPR利率高出不少。
往前推的司法解释计算方法就截然不同了,不管有没有一般债务利率,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都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也就是说即使文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率,在执行期间也会排除。这个从该司法解释附带的计算方法也能看出来。这期间贷款基准利率约5~6(六个月至一年)
附法律条文: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施行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