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会看到很多低价或零元转让股权的情形(本文以自然人股东转股为例),有的是恶意的行为,比如前面说过的股东未实缴出资就想“跑路”的情况。
有的是实实在在的低价转让,如因为经营不善、急需用款等情形导致股权转让价格下降。
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是支持的。
那么税务上是否会支持呢?
个人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显然低价转让不用纳税,如果是非真实原因导致的低价转让,自然是得不到支持的。
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有四种
1、国家政策调整影响
2、继承
3、内部转让
4、其他合理情形
明显不正常的情形有六种
1、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公允价值份额)
2、低于取得股权的成本或价款及相关税费
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一企业同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转让收入
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行业的企业的转让收入
5、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让渡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正当理由的前三种情况比较明确,真实性很容易核实。那么除了这些就不允许低价转让了吗,当然是可以的,但需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比如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已经资不抵债、处于破产边缘,这时候转让股权的价格大概率是清仓大甩卖,能有接受的就不错了,正常情况下价格不可能高了。
这时候可以提供连续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证实净资产很低或为负,进而证明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这也对应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第一种方法,即净资产核定法。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该公告部分修改,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