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估计是个很冷门的问题。
原则是不能同时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原因很明显,如果同时代理,那你代表谁的利益?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这么几种排列组合:
1、原告、被告
2、原告、原告
3、被告、被告
4、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7、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1种情况不用说,不可以同时代理;
第2种情况,一般不会有利益冲突,可以同时代理;
第3种情况,不一定,有可能是同时对抗原告,也可能是互相推诿责任;
第4种情况,有独立请求权说明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有利益冲突,不可以同时代理;
第5种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是辅助原告或被告,一般是想让对方作证,不一定会支持谁,支持原告可以同时代理,不支持原告,对方也不会委托,从这个角度说,可以同时代理;
第6种情况,同第4种;
第7种情况,同第5种。
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