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商业贿赂,主要指从下游销售到终端的整个链条。
商业贿赂的危害不言而喻: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群众就医负担,还会导致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有的人可能认为,公立医院监管严格所以要禁止,但民办医院就不用这么严格了。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招采信用评价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后者就包含民办医院。
退一步讲,即使规定不包含民办医院,也不代表可以进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无论针对什么机构。
有的人可能单纯地认为,只有直接的金钱往来才属于商业贿赂,其他方式不成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思考一下这种情况属于什么行为: 业务人员为了让某民办医院使用自家产品,提出“合作共赢战略方案”——由生产企业从第三方培训服务机构购买医疗培训服务,让生产企业和医院共同参加学习,共同提升业务技能。在此基础上,医院应当首选自家产品。
(思考一下)
这种行为,如果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为目的,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商业贿赂,同样会触发上述法律和信用风险。
说回商业贿赂风险。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风险有三:刑事犯罪风险、行政处罚风险、信用降级风险。
刑事犯罪、行政处罚的内容,法律法规已有详细规定,此处不再赘述,主要谈一谈信用降级风险。
根据2025版(医保办发〔2025〕10号)规定,失信登记分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评价商业贿赂的标准分别是:5-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对于特别严重失信的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终止其案涉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防范路径有二:一是内部,直接的责任防范;二是外部,穿透的责任防范。
内部要严格禁止向下游或终端进行利益输送。 1、加强员工培训,让员工明确哪些行为不可为。 2、严格财务审核,把控资金流。企业经营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资金流动,财务人员应重点审核无真实业务背景的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支出,从资金流源头阻断违规行为。
外部穿透责任防范。外部防范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不仅自己不能进行利益输送,下游经销商也要严格把控。根据招采信用规定,经销商的行为在医疗行业要直接穿透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一并承担责任。
一、事前防范:设置严格的准入机制
对经销商进行全面背景调查,包括:核查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匹配产品类别)、营业执照等法定资质;调查其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历史合规记录、高管背景,避免与空壳公司、存在污点记录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高风险主体合作;评估其自身的合规内控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对员工进行定期合规培训。
二、 事中管控:合同签订阶段明确权责清晰的合规条款
1、清晰列举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如给付回扣、虚假会议等。 2、要求经销商签署专项合规承诺书,明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经销商一旦发生违规行为,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4、约定若经销商因自身不当行为导致产品被纳入招采信用失信名单,经销商应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采资格中止、产品降价、市场机会损失等)。 5、保留随时对经销商进行审计和检查的权利。
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经销商的具体合规义务,包括: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特别包括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合规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合规培训;及时向公司报告任何可能的不合规行为等。
三、动态事中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持续监控
前期工作做得再好,也要防止执行过程中变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监控: 1、对于通过经销商发生的市场推广费用(如会议费、讲课费、咨询费等),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合同、签到表、照片、议程、成果报告等),确保“四流合一”(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业务流)。 2、定期向经销商传递最新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产品合规要求,开展合规培训,帮助经销商提升合规意识。 3、建立覆盖采购、储存、销售、运输全流程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产品的流向可查。 四、事后应对:下游企业出现风险怎么办? 1、立即暂停与该经销商的合作,书面通知暂停合作,停止供货,收回授权。 2、收集已尽到管理义务的证据,如合同及合规条款、资质审核文件、合规培训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 3、在适当时机发布合规声明,表明对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已及时停止与违规经销商的合作,并承诺加强经销商管理。 4、根据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主动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 5、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主动纠正可能的失信影响,争取减免处置。 切不可因小失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