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们要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姐妹篇

前段时间探讨了一个关于保护老板钱袋子,谨防投资诈骗陷阱的案例,在那个案例中我吐槽了对方的包装的概念太过时了,还是AI没出来之前的旧剧本。

老板们要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姐妹篇

前段时间探讨了一个关于保护老板钱袋子,谨防投资诈骗陷阱的案例,在那个案例中我吐槽了对方的包装的概念太过时了,还是AI没出来之前的旧剧本。

结果马上就遇到一个包装AI概念套取投资的案例了。

当然了,剥开AI面纱后,你会发现,还是老套路,画大饼出资,没有一点真金白银。

游说人(来游说老板投资的人)对自己的描述是:“具备人工智能应用研发、软件系统开发、算法应用、数据处理、企业智能化升级及项目交付能力。”

这次找老板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的目的,是围绕某某行业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智能化升级等业务,前景一片光明,有助于老板当前的企业产业升级、开拓市场……,总之大有裨益,双方共赢。

出资设计

这回的出资设计是,双方都以公司名义对新公司进行投资,设立后:

  • A公司(“游说人”提供)持有新设公司 51% 股权,认缴出资额 102万元(出资标的:软件著作权、技术成果、源代码);
  • B公司(老板所有)持有新设公司 49% 股权,认缴出资额 98万元(出资方式:货币)。

B公司内审透露,“游说人”自称是某学院老师,带领几个学生来搞这个项目,可能是类似大数据分析,具体是啥到现在也不明白。

内审向我描述了当时的沟通场景:

内审问:你这个技术怎样才算是落地实现价值?
对方答:目前说不清楚,得看项目研究后续发展,可以看PPT,前景很好。
内审问:那如何量化,能不能确定一个时间节点?
对方答:描述不出来、没法量化,可以看PPT,里面详细介绍了整个项目,前景很好。

内审无语。

补充协议的核心内容

在内审的坚持下,“游说人”又出了一稿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出资分阶段:不要求B公司一次性出资,改为第一阶段(前十八个月)首先出资 50万元,等首个项目落地后,进入第二阶段,B公司再实缴剩余 48万元。
  2. 人员安排:第一阶段,A公司安排3名技术人员为新设公司工作,由新设公司发放工资、绩效、补贴,但劳动关系和工作场所仍在各自的原单位,直到第二阶段,再考虑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新设公司。
  3. 项目落地标准:几番拉扯后确定,首个项目落地节点是指 新设公司与外部客户签订合同,回款10万元以上。
  4. 退出机制:如果18个月后仍未达成首个项目落地,那么么双方再讨论是否继续经营、转让、减资还是解散。

内审把两稿协议发给我,询问怎么处理。

风险分析

我们还是从出资开始分析。简单搜索得知,A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那么它是否有无形资产能价值102万?“游说人”所谓的出资(著作权、技术成果和源代码),是否属于A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出资进行评估作价?

具体分析如下:

  1. 源代码出资极难操作
    源代码在法律上可以作为非专利技术出资,但实践中极难操作——权属说不清、价值估不出,通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替代。

  2. 技术成果尚在研发中,无法量化
    技术成果需要转化与应用才能体现,既然当前还在研发中,那么自然无法量化,无法评估。

  3. 评估方法不适用
    评估基本方法不外乎是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既然“游说人”说无法量化、无法描述,那就说明不属于成熟技术,市场法、收益法不适用。
    那成本法呢?成本法评估的是“重新研发该技术所需的重置成本”。可现在连技术到底可以作什么都不清晰、怎么落地都说不清,研发记录、工时归集、物料成本统统没有,评估机构拿什么出报告?真要硬估,大概率只能把几个技术人员的工资往里算——可那才多少钱?就算评估出成本,对新设公司来说有价值吗?

  4. 职务成果的权属风险
    如果真如“游说人”所说,著作权、技术成果和源代码是老师带领学生研究出来的,那么这是否属于职务成果?如果是,权利归学校,老师个人无权把它拿来给A公司出资。
    协议完全没有提到如果这类出资不到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违约条款只是说:如果出现出资不到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调整股权、终止合作或退出。
    合着对B公司来说,投入的钱花完了,就可以离开了?

真相浮出水面

到这里,真相也大概浮出水面了:

前期投入的50万,大概率是给这几个人发发工资。而且18个月的节点很关键——社保在原单位缴纳,50万平均到3个人身上,收入还是很可观的。18个月之后项目没落地,50万也花完了,A的技术人员拿完高薪回原单位,B公司的50万就变成了 “市场调研费用”。

而且,人员劳动关系不在新设公司、工作地点也不在新设公司,意味着技术成果不属于新设公司。这些人员在原单位缴纳社保,其工作成果跟新设公司能扯上关系吗?即便项目做出来了,新设公司也拿不到知识产权。

应对建议

不需要再分析其他的东西了。我觉得分析到这里,就该考虑如何体面、优雅地 “劝退”对方,无须去跟着对方的思路论证前景——争论是否有前景不会产生任何结论。

既然需要市场来验证,那就交给市场,双方风险共担。把这些“投资协议”设计成正常合同,即权利义务平等,拉对方“下水”:

  • A公司的出资全部需要评估作价,而且还不一定能转移权属。那就这样约定:如果评估价值低于102万,剩余部分由A公司以现金补足。
  •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只有10万吗?那补足部分由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游说人”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你看好这个项目,拉着我赚钱,不至于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吧?不至于你都不敢下水,光让我在水里扑腾?

如果对方接受,且保证人有真实财力,那么投资的安全性就会大幅提高。
如果对方拒绝或者找各种理由推脱,那么就不需要再分析什么前景了——拒绝和推脱本身就给出了答案。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