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民间借贷的利率-已支付的超过4倍LPR的利息如何处理?

本文探讨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过4倍LPR利息如何处理。观点一:抵扣本金及后续利息;观点二:自愿支付不予处理。作者支持前者,认为新司法解释禁止超过4倍LPR,超出部分无效而非自然债务,应依合同无效后果返还或抵扣,避免变相高利贷。

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的规定是,24%以下支持,24%到36%为自然债务,未支付不支持索要,支付了也不支持返还,超过36%的部分则明确规定要退回。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的规定是不能超过4倍LPR利率,要求支付超过部分的不支持。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4倍LPR利率的利息如何处理?

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超过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后续利息。

第二种,自愿支付的部分基于意思自治,不予处理。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认为,抵扣本金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创设法律的行为。还认为抵扣本金违反禁反言、超过的利息只是丧失胜诉权、属于自然债务、类似诉讼时效等等。

个人感觉,为了支持第二种观点,找出如此之多的理由,不也正是说明第二种观点靠不住吗?

罗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说,要用最朴素的情感来看待事物,而不要用各种学说分析来炫技。

修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本意是为了规范借贷防范高利贷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认知的提高,新修订的司法解释是要优于旧解释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于旧司法解释来说,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支出的利息顶多36%,因为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返还,那么在新司法解释实行后,按照第二种观点,已经支付的就不予处理,是不是很有可能就导致了借款人支出的利息超过36%?

这会不会导致变相的高利贷呢?

旧司法解释的24%到36%之间的是自然之债,自然之债属于合法但有缺陷导致法律不予支持,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合法债权就会转为自然之债,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不会被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后又要求返还也不会被支持。

新司法解释支持4倍LPR以下,不支持超过的部分,也就是说超过部分先天就是被禁止的,而不是说有缺陷导致不予支持,因此也就不属于合法债权,自然不能转为自然之债。

对于合同来说,出现无效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的实施,4倍LPR利率之内该支付还是要支付,超出部分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补偿、赔偿。因此用超出部分抵扣本金及后续利息并无不妥。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