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债务(1)举个例子

本文以“砸玻璃”为比喻,阐释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原则: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担责,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对比新旧《公司法》第23条,新增股东控制多个公司时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

从表面看股权与债务没太大联系,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拟制的独立人格,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股东来说,不管用什么投资,现金也好,固定资产也好,投入到公司以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公司即使亏损破产,也就仅限于公司本身所有的财产,如果资不抵债,债权人也没法全部受偿。

因此公司的分立、合并不会影响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一般也不能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

股东如果把股权转让给他人,公司仍然存续,也不影响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不能说股东换人了,以前的债务就不管了。

但是,这都是基于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大白话就是能自己做主。

举个例子:

①6岁的小孩受指使把邻居汽车玻璃打碎了,谁承担赔偿责任?

②26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青年因为矛盾为了泄愤,把邻居汽车玻璃打碎了,谁承担赔偿责任?

③26岁的限制行为能力青年受指使把邻居汽车玻璃打碎了,谁承担赔偿责任?

④26岁的无行为能力青年受指使把邻居汽车玻璃打碎了,谁承担赔偿责任?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

①中的小孩可以理解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承受。

②③④中的青年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为控股股东的干预,很可能出现的情况,即: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能力、自主经营能力受限、完全不具有自主经营能力。

To be continued

新旧公司法对比

(旧)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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