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了一批网络贷款纠纷案件,立案起诉时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管辖问题,在这里做一个分析。
网络贷款涉及到三个行为:借款行为、实现担保、债权转让。四个主体: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债权受让人,四个主体均不在同一省市。
先来看看每一个环节的管辖,然后再综合起来分析具体管辖。
一、贷款人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纠纷
这个最简单,没有约定就按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
有约定看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即约定的地点应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如果约定的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那么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按照一般管辖来处理。
比如贷款人在上海,借款人在山东,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并约定出现争议由天津市法院管辖,那么这种约定管辖就是无效的,因为网络合同并不存在物理意义上的签订地。
最高法观点:"如果认为约定有效,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2023)最高法民辖26号、(2023)最高法民辖36号
总结一下就是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就被告。(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
二、贷款人向担保人实现债权的纠纷
也就是贷款人起诉担保人的案件,在起诉借款人的同时一块起诉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连带保证的保证人。
如果一同起诉担保人,那么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主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就主合同的被告。
如果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那就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担保合同约定不明就从担保合同的被告。(法释〔2020〕28号第二十一条)
三、担保人向债务人实现追偿权的纠纷
如果担保人主动偿还了借款,贷款人就退场了,矛盾转到担保人和借款人身上。
这时候出现了追偿权,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贷款人的权利,这个没有争议,关键是此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呢?
问题出现在约定担保方式上:
- 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者单独的保证合同)
- 双方合同+单方书面保证(借款人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
- 单方书面保证(担保人直接向贷款人出具保函,民法典六百八十四条、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范围内享有追偿权(民法典七百条)。
个人认为: - 如果是三方的合同,只要约定的管辖有效,就可以从约定,约定不明那就从被告 - 如果是双方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和合同约定管辖,约定有效从约定,约定不明从被告 - 对于单方书面保证,按照一般管辖就被告是合理的,按照主合同有效管辖约定也是合理的
有的法院给的回复是:"担保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范围,但没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且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再,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监督管理。"
这种答复没有区分情况,有三个方面值得考虑:
一是争议大到需要统一裁判尺度吗? 小额借贷合同纠纷应该是事实非常简单的,不需要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会有尺度不统一的现象。
二是去原告所在地起诉会增加被告的负担 导致其不能参加诉讼变相剥夺其诉讼权利。小额网络贷款大都万八千,最终起诉的金额可能就一两千块钱,如果被告想要参加诉讼,各种费用恐怕超过被诉金额数倍,这种情况下,被告就算想要参加诉讼也"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是极大浪费了原告所在地法院的资源 有一个被告所在地法院受诉的案子,诉前调阶段,调解老师打电话说,真是费了老大功夫才找到了被告。那么远在千里之外的其他省市的法院或者调解机构,想要找到被告难度会有多大。
还有的法院在立案审核时认为,担保人起诉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既然担保人享有了贷款人的权利,就应该按照贷款人来行使权利,适用法释〔2020〕2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该条说的是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从主合同管辖,但是自己显然是不能起诉自己的,且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时,才产生主合同、从合同。而担保人起诉债务人,只有一份担保合同,应该根据担保合同来确定,担保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从担保合同的被告。
四、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
担保人主动偿还贷款后,没有起诉借款人,而是把追偿权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担保人退场了,矛盾转移给债权受让人与借款人,那么管辖法院是哪里呢?
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的双方是债权人与受让方签订合同,通知到债务人即可。如果转让双方就转让行为产生了纠纷,那么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即可,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就被告。
在网络贷款中,转让方是担保人,受让方是债权受让人,债务人是借款人。很明显,债权受让人起诉借款人不是因为与担保人有纠纷,而是为了实现债权转让后所拥有的权利。
因此债权转让合同的管辖约定不发生作用,也约束不了借款人。一般是适用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下的规定。
有些网络贷款在整个合同设计过程中,把借款人加入到债权转让合同签订环节,让其同意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这个情况,从最高院裁定中可以看出这种约定是被认为无效的((2023)最高法民辖37号)。
总结
债权受让人起诉借款人的网络贷款管辖法院:
- 担保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 被告所在地
- 担保合同有效约定 → 从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