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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待遇计算基础
上次我们在梳理工伤待遇组成的时候,图表中涉及到几个标准: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图表中还涉及到两个主体:基金支付、单位支付。
今天就来说道一下这些内容。
基金支付、单位支付很好理解,就是根据规定,这部分资金由谁支付。比如在普通工伤待遇中,停工留薪期的待遇,这部分资金是由单位支付,1-4级的伤残津贴,这部分资金是由工伤基金支付。
对于基金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单位或者职工计算,系统自动计算。因此我们只分析单位支付部分,这部分也是双方最可能产生争执的。另外再说一下,非法用工的工伤待遇,全部是由单位支付。
单位支付涉及到两个标准,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
比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候使用。而5-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计算的标准就是职工本人的工资。
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是这么规定的,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要划一下重点“缴费工资”。
接下来就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个地区公布的平均工资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山东省和青岛市,2021年至2023年的数据:
年份 山东省 青岛市 2021 74906 81671 2022 79597 86929 2023 84831 90928
具体用哪个数据呢?其实从2020年1月1日起,山东省已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青岛市在2020年遇到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时候,仍然是以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的数据76328为基数,直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青岛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再适用山东省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