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同道合的几个人想要一块做生意,有时并不需要开办企业成立公司,以合伙的形式就非常的灵活。《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五节个人合伙中进行了相关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删去了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的内容,在合同编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来规范。
合伙这种形式虽然非常灵活,但是责任却并不轻松。《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其他合伙人被迫偿债,一个是第三人如何向合伙人索债。
第一个例子,部分合伙人对外以合伙名义签订合同,利益自己收下,债务让其他合伙人承担。
大体的经过是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原本各自干各自的,买进卖出,张三跟李四觉得一块干规模大,收益肯定也高,于是拉来王五说了这个想法,一拍即合。于是三人签了一个合伙协议,约定张三负责记账,李四负责仓储,王五负责销售,这样简单约定了一下。过了一段时间,张三、李四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了,被供货商起诉要货款,这时才知道,王五拿着合伙协议跟供货商说,我现在进货是为了合伙进的。但这批货物销售出去,钱却进入了王五口袋。供货商要货款,王五就让供货商把张三、李四连同自己一块告。手段绝对算不上高明,但王五的确实现了“有福我享,有难你们当”,因为王五名下什么也没有,张三、李四承担责任后即使向王五追偿也会不了了之。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因为张三、李四对于合伙没有规划好细节,单纯一厢情愿的“人合”。
第二个例子,第三人向合伙人索要债务的例子。
甲乙丙丁戊五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不成立公司,每人出现金20万作为合作流动资金,但是都没有钱,于是向张三借了100万现金,打了一个借条,借条只有戊签字,丁作为担保人,甲乙丙没有签字,后期这五人以合伙名义还支付了好多期利息,但是相应凭据上只有甲和戊,发现没有,乙丙自始没有表现出与张三的联系。
后来甲丁戊陆续向张三还款20万,三人清账,那么张三如何才能向乙丙主张权利呢?
向法院立案,需要有初步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如果仅以戊签字的借条来起诉乙丙,显然是无法通过立案的。只有证明甲乙丙丁戊承担连带责任,才能在乙丙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将他们作为被告,就如同第一个例子,首先通过合作协议来证明五人是合伙关系,其次证明一人签字的借款是用于合伙事务,才能将乙丙拉入诉讼。作为债权人,不但可以起诉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承担责任,还可以起诉要求所有合伙人承担责任;既可以要求合伙人连带,也可以要求合伙人按份,这都是债权人的权利。在立案初期,为了通过形式审查,可以将所有人都作为被告,只要求乙丙承担还款责任,为了能符合逻辑,诉讼请求可以要求甲丁戊承担连带责任,实体审理的时候再变更请求或者撤回对甲丁戊的起诉。
总之,做生意有风险,“合伙”需谨慎,能选“资合”就尽量避免“人和”。
